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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海坤与被执行人李振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坤,李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林海坤,男,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李振和,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干部,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林海坤与被执行人李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李振和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海坤树苗款42600元。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