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调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吕成芝、孙振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珍,吕成芝,孙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珍,1959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成芝。被执行人孙振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珍与被执行人吕成芝、孙振松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商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