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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蒲某某,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白某某,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蒲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之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若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