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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35-1号原告: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国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翔,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奚嗣顺,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旭公司)诉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旭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询、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电力公司价值2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鑫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2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巧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