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石窝金村二组,村民。身份证号:612326197202081724。委托代理人田XX,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蹇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石窝金村二组,村民。身份证号:612326196804041418。委托代理人蹇XX,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天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仲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