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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石窝金村二组,村民。身份证号:612326197202081724。委托代理人田XX,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蹇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石窝金村二组,村民。身份证号:612326196804041418。委托代理人蹇XX,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天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仲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