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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辖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辖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福军。上诉人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商初字第1011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买卖货款引起的纠纷,并非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原买卖关系确定管辖。本案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及《三方转账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或管辖约定不明,且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涉及的金额与纪元公司诉讼标的额不符,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另一份由上诉人与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签订。上述两份合同中均载明“如属货款纠纷由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质量纠纷由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两份合同的供方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江山市,需方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该约定管辖明确、有效。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三方转账协议》系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三方签订,该协议是关于三方货款的结算以及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三方转账协议》中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将其对上诉人的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且合同中对管辖没有另行约定,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本案为货款纠纷,根据管辖协议,本案由供方所在地的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审 判 员  刘小伟代理审判员  曾 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