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严某与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23号原告:严某。被告:翁某。原告严某与被告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