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陈燊与刘小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陈燊。被执行人刘小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定白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及诉讼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刘小荣、李琼名下坐落于浙江省舟山西码头国际海鲜城1幢305室的房屋自行组织变卖,陈燊(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尊蓝湾府4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以167640元的价格受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浙江省舟山西码头国际海鲜城1幢305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受买人陈燊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受买人陈燊时起转移。二、受买人陈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小荣、李琼名下坐落于浙江省舟山西码头国际海鲜城1幢305室房屋的查封(原查封文号:(2015)舟定执民字第1033号、(2014)舟定白商初字第141-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书记员 俞鼎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