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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侯帅彬与谢建彬、张欢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帅彬,谢建彬,张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193-1号申请执行人侯帅彬,男,1990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谢建彬,男,1986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张欢欢(又名张欢),女,1992年6月16日生。关于侯帅彬与谢建彬、张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建彬、张欢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谢建彬、张欢欢自愿偿还侯帅彬借款7万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1550元),申请人侯帅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建彬、张欢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始终未得到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侯帅彬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