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与福建月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福建月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9号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145号,注册号350000100000170,组织机构代码15815683-0。法定代表人卢贤锥,院长。委托代理人曹发熙,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月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城南工业园11号地1幢2楼(金亿电子),组织机构代码39936347-8。法定代表人邢俊,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与被告福建月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2元,减半收取8,726元,由原告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负担。审 判 长 池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运春人民陪审员 谢贤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