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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岗勇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岗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岗勇,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晋城市城区,住泽州县。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12月19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0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岗勇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4日,被告人王岗勇伙同郭文军(已判决)向被害人田某甲谎称郭文军是泽州县金村镇十字坂村村委主任,手里有河道治理工程需要对外承包,并使用“泽州县文军养牛专业合作社”的印章及私刻的“泽州县金村镇十字坂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在晋城市城区凤城宾馆与被害人田某甲签订了一份《老余坡农场砌墙合同》,并以工程保证金名义骗取田某甲现金1万元,由王岗勇收取。随后,田某甲带领施工队进驻泽州县金村镇十字坂村,郭文军又以河道治理项目需要审批为由,让田某甲先垫资为其修建2栋鸭棚,待河道治理项目批下来后再施工。在田某甲为郭文军修建鸭棚期间,郭文军以跑项目、跑贷款为名,需要给水利局局长、银行行长“上号”(请客送礼)为由,分两次骗取田现金4万元。鸭棚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工程价款102000元,郭文军以工程资金没到位为由拒不付款。后经田多次催要,郭文军付田39500元,王岗勇退还田4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经鉴定,田某甲的工程价值98365元。该起诈骗数额104865元。2013年3月6日,被告人王岗勇伙同郭文军向被害人候某某谎称郭是泽州县金村镇十字坂村村委主任,有河道治理工程需要对外承包,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假的河道治理工程为名,骗取候某某签订《鸭棚建设施工协议书》一份,并以工程保证金名义向候索取2万元未果。之后在候某某为郭文军修建鸭棚完工后,经候多次催要,郭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5800元至今拒不支付。该起诈骗数额15800元。2013年3月8日,被告人王岗勇伙同郭文军向被害人孙某某谎称郭是泽州县金村镇十字坂村村委主任,有河道治理工程需要对外承包,骗取孙某某签订《老余坡农场砌墙合同》一份,并以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孙现金5000元,由王岗勇收取(事后经孙多次索要,王岗勇已退还此款)。后郭文军骗取孙某某为其先行粉刷鸭棚,工程完工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9301.2元至今拒不支付。该起诈骗数额9301.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岗勇供认其向田某甲、孙某某介绍了郭文军,并参与了郭文军与田某甲、孙某某、候某某合同的签订,其本人收取田某甲1万元、孙某某5000元的事实,辩解其也是经人介绍认识的郭文军,受聘给郭搞一些工程策划和手续办理,只是没有核实清楚郭的真实身份,并没有诈骗的故意。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被告人王岗勇伙同郭文军(已判决)向被害人田某甲谎称郭文军是泽州县金村镇十字坂村村委主任,手里有河道治理工程需要对外承包,并使用“泽州县文军养牛专业合作社”的印章及私刻的“泽州县金村镇十字坂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在晋城市城区凤城宾馆与被害人田某甲签订了一份《老余坡农场砌墙合同》,并以工程保证金名义骗取田某甲现金1万元,由王岗勇收取。随后,田某甲带领施工队进驻泽州县金村镇十字坂村,郭文军又以河道治理项目需要审批为由,让田某甲先垫资为其修建2栋鸭棚,待河道治理项目批下来后再施工。在田某甲为郭文军修建鸭棚期间,郭文军以跑项目、跑贷款为名,需要给水利局局长、银行行长“上号”(请客送礼)为由,分两次骗取田现金4万元。鸭棚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工程价款102000元,郭文军以工程资金没到位为由拒不付款。后经田多次催要,郭文军付田某甲工程款39500元,余款至今未付;王岗勇退还田4000元,被抓获后退还田6000元。经鉴定,田某甲的工程价值98365元。该起诈骗数额104865元。2013年3月6日,被告人王岗勇伙同郭文军向被害人候某某谎称郭是泽州县金村镇十字坂村村委主任,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候某某签订《鸭棚建设施工协议书》一份,并以工程保证金名义向候索取2万元未果。之后在候某某为郭文军修建鸭棚完工后,经候多次催要,郭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5800元至今拒不支付。该起诈骗数额15800元。2013年3月8日,被告人王岗勇伙同郭文军向被害人孙某某谎称郭是泽州县金村镇十字坂村村委主任,有河道治理工程需要对外承包,骗取孙某某签订《老余坡农场砌墙合同》一份,并以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孙现金5000元,由王岗勇收取(事后经孙多次索要,王岗勇已退还此款)。后郭文军骗取孙某某为其先行粉刷鸭棚,工程完工后支付了5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至今拒不支付。经鉴定,孙某某的工程价值14301.2元。该起诈骗数额9301.2元。综上,被告人王岗勇伙同郭文军诈骗三起,诈骗数额共计129966.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田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3月初,其通过朋友介绍在凤城宾馆认识了王岗勇和郭文军,王向其介绍郭是十字坂村老余坡村的主任,手里有河道治理工程想对外承包,其经考虑觉得可以干,郭要求交1万元工程押金。同年3月4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王岗勇代郭文军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加盖了文军养牛合作社和十字坂村委的公章,其交给王岗勇1万元押金,王岗勇给其开了收据并代郭文军签了字。同年3月21日,郭说要给水利局局长、银行行长送礼,两次向其借了共4万元,后经了解郭不是村委主任,也没有河道治理工程,经多次讨要,郭仅付给其39500元工程款,剩余62500元至今未付。所交押金郭文军让其找王岗勇退,其找了王岗勇多次,王两次给其写下还款保证书,都没有兑现。直到2013年9月,王岗勇才往其银行卡上打了4000元钱,随后人也找不到,电话也打不通了。3、被害人候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通过朋友在凤城宾馆认识了自称是金村镇十字坂村老余坡村委主任的郭文军和一个约60岁的王经理,郭问其是否有意承包工程,可以保证工程款支付,王经理称必须经过他们公司才能揽下该工程。后郭文军提供了一份合同,让其交2万元押金,其不同意交押金,只签了合同。工人进工地后郭文军就应按约定付工程款,但郭让其先垫钱修,修好两个鸭棚后,郭只给过二三千元,余款一直拒不支付并四处躲避,现仍欠其15000余元。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初,其通过老乡认识了在凤城宾馆307搞项目部的王岗勇,王说他手里有河道治理工程,需要找包工队,这个工程必须通过十字坂村老余坡的郭主任,让其在凤城宾馆先住下。几天后,在王岗勇的房间其见到了“郭主任”并谈了合同的细节,谈好后王岗勇带其去老余坡看了工地,告诉其河道工程在水电站到东村部队的提水站附近。回宾馆后王岗勇拿出一份合同让其看了看,提出交保证金5万元,又说3万元,最终谈好5000元。谈好保证金后,王岗勇叫来“郭主任”,让其和“郭主任”签订了合同,其将保证金交给了王岗勇,郭给其开了收据。一开始说3月15日让其进场施工,但王岗勇说河道治理工程的领导还没签字,需要等等,让其先进场修鸭棚。4月20日其带工人进了工地,已有一姓候的在盖鸭棚,郭让其先把已修的鸭棚粉刷了一遍,应付14800元工费,但郭说没钱,每次都说要等贷款,经多次催要,郭共给了其5000元,剩余9800元至今未给,后来郭的电话也打不通了。其找王岗勇要了多次保证金,王都说没钱,后其把王的一辆普桑轿车扣了,王才还了其5000元保证金,后来再没见过王岗勇。其老乡在白马寺还通过王岗勇干了个工程,现在还被王岗勇欠着8万多元的工程款没给,也找不到王岗勇了。5、郭文军以泽州县文军养牛合作社名义与田某甲所签老余坡农场砌墙合同,郭文军以金村镇十字坂村村委会名义与田某甲所签河道治理承包合同。6、加盖泽州县文军养牛合作社印章的收田某甲1万元保证金的收款收据,郭文军所打欠田某甲2万元的欠据、借田某甲122000元的借据,王岗勇承诺归还田某甲1万元的保证书,田某甲及其弟田某乙所打收据(金额共计39500元),田某甲收王岗勇退还6000元的收据。7、郭文军与候某某所签鸭棚建设施工合同书、候某某的收款收据、郭文军的还款计划,证明截止2014年1月20日,郭文军欠候某某21000元,此后又归还候5200元。8、郭文军以泽州县文军养牛合作社名义与孙某某所签老余坡农场砌墙合同书。9、当选证、金村镇十字坂村村委的证明材料、证人牛某甲的证言,证明牛某甲系十字坂村村委主任,郭文军未担任过该村村委主任及其他职务。10、牛某乙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从1991年任十字坂村会计至今,负责保管村委印章,未在《老余坡农场砌墙合同》上加盖过公章。11、郭文军以金村镇十字坂村村委名义与自己所签假合同、假证明材料、假会议纪要及金村镇人民政府请示、琎岭农场主要项目规划及市场预测、郭文军的身份证复印件。12、土地承包合同、十字坂村会议记录、土地转租人签字表、公证书,证明晋城市恩润荒山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十字坂村老余坡土地46.5亩,承包期限30年。13、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32号文检鉴定书,证明泽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送检的合同、证明、会议纪要上的金村镇十字坂村村委印章印文与所提供的印章不是同一印章所盖。14、金村镇十字坂村村委的证明材料,证明郭文军在该村未承包有土地,泽州县农业局合作化验收时才知道土地承包合同是假的。15、泽州县农业委员会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用地手续交由十字坂村委主任牛某甲核实,发现资料与实际资料不符。16、郭文军、田某甲、候某某、刘某某对王岗勇的辨认笔录。17、受害人指认所修建、粉刷的鸭棚照片、田某甲、候某某扭送郭文军到案的证明材料。18、泽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证明材料,证明郭文军的三个电话号均暂停使用。19、泽州县价格认证中心(2015)第5、9、10号估价鉴定意见,证明候某某、田某甲所修鸭棚价值分别为86057元、98365元、孙某某鸭棚抹灰工程价值14301.2元。20、证人李某某2014年8月5日的证言,证明其四五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郭文军,郭是十字坂村老余坡人,自称村委主任。次年冬天郭向其借款2万元,借条上加盖有十字坂村委的公章,2013年过年时归还。前年冬天,郭文军让其帮忙找人投资建鸽棚,后通过朋友张云打听,其和郭文军到凤城宾馆三楼一项目部找到一个约60岁的经理,具体事情是郭和对方谈的。2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王岗勇在凤城宾馆租了两间房子作为搞工程的办公室,其通过王岗勇认识了郭文军,王向其介绍郭文军是十字坂村委主任,王岗勇和郭文军跟其说过想搞河道治理工程,让其帮忙打听看能不能要些拨款,其打听了一下,河道治理这个事干不成,而且郭、王也没有那实力,就没有再提。后来二人提出搞农业合作社,想修建鸭棚,其向王岗勇介绍了候某某修鸭棚,具体事宜其未参与。22、同案犯郭文军的供述,证明(1)其经李某某介绍认识了王岗勇,王的房门上挂着项目部的牌子,王答应给其投资并签订了合同,其交给王1万元保证金。(2)其和王岗勇见了田某甲好几次,王岗勇提出让田交保证金2万元,田只答应出1万元。2013年3月4日其与田签订合同,由王岗勇在甲方一栏代其签了名字,其加盖了养牛合作社的印章和假村委公章,王岗勇收取了田1万元保证金。实际并没有干河道治理工程,而是让田垫资为其修鸭棚,并由其提供情况,王岗勇具体办理了一些假手续,向农业局等单位申请拨款。工程总价102000元,王岗勇收了田1万元保证金,其以跑拨款“上号”为由两次向田借款共4万元,共欠田152000元,付给过田39500元,现欠112500元。(3)王岗勇介绍候某某也是以河道治理的名义介绍的,说让候先盖鸭棚,盖好了再修河道,王岗勇让候交1万元保证金,其因候某某施工要底垫,不同意让交,后来候某某也没有给王岗勇交。候某某垫资修了部分工程后,找王岗勇要钱,王没有给候,其只好四处筹借了些钱给了候某某,现欠候9600元。(4)其还与王岗勇介绍的孙某某签订了河道治理工程砌墙合同,王岗勇收了孙5000元,孙对候某某盖的鸭棚进行了粉刷,现欠3000元。其没有修建鸭棚的审批手续,金村国土所曾进行过阻拦。(5)2010年春,其借过李某某2万元钱,在借条上加盖的公章是其找人私刻的。其与田所签合同、向农业局申请拨款的材料上的公章都是用假章加盖的。23、被告人王岗勇的供述,证明其经一姓李的介绍认识了郭文军,郭自称是老余坡村的主任,有养牛场,现在要改鸭场,还有修护坡的水利工程,聘其搞策划工作,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郭文军答应出资1万元作为启动资金,说现在钱不够,只要搞起来就可以贷款,还说哪能给一部分款,等工程干起来后再让其入股或付其工资。后其介绍了候某某、田某甲、孙某某给郭文军施工,经其手收取了田1万元、孙5000元保证金,后来知道郭文军说的工程是假的,其就退出去不干了,退给田4000元、孙5000元。之所以还欠田6000元未退,是因为其在白马寺还搞了个工程,将钱用于跑工程花了(另一次供述称用于郭的工程上了)。后其被朋友叫到运城搞工程,换手机后没有告诉田某甲。24、本院(2015)泽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犯郭文军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5、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撤销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该所于2014年10月31日将刑拘在逃的王岗勇抓获并羁押至绛县看守所的经过。26、被告人王岗勇的户籍证明。27、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城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阳泉第二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王岗勇此前受刑事处罚及服刑的情况。上列证据1-27由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举证,经质证,被告人王岗勇对证据1提出与其无关;对证据2提出与田某甲所签砌墙合同实际并未履行,郭文军与田某甲所签河道治理合同其未参与;对证据3提出不是其一个人说郭文军是村委主任;对证据4提出没有要求过孙某某交那么多保证金,也没有扣车的事,原先签的合同没有履行,刷墙是新加项目;对证据11、12提出市场预测书是其给郭文军写的,其他材料不清楚;对证据22提出是郭文军往其身上推责任才那么说的,其不知道欠工程款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岗勇在凤城宾馆开立“项目部”从事经营活动,其伙同郭文军向被害人田某甲等谎称郭文军系村委主任,手里有河道治理工程需要对外承包,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而签订、履行施工合同,致使被害人的应得工程款大部分无法取得,被告人王岗勇本人直接收取的被害人田某甲、孙某某所交“工程保证金”,亦不及时、足额退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将所收“工程保证金”用于了跑自己白马寺的工程,又称用于了郭文军的工程,前后矛盾,其辩解不足采信。被告人王岗勇所提上述异议均不影响本案基本诈骗事实的认定。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实指控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岗勇辩解其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的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岗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岗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诈骗多人,应酌情从重处罚;供认主要犯罪事实,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应责令被告人王岗勇与同案犯郭文军共同退赔。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岗勇与同案犯郭文军共同退赔被害人田某甲98865元、候某某15800元、孙某某930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前进代理审判员  刘连方人民陪审员  原吉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聂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