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炳华、徐明娥等与李炳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华,徐明娥,李培东,李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3039号申请执行人李炳华。申请执行人徐明娥。申请执行人李培东,被执行人李炳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炳华、徐明娥、李培东与被执行人李炳荣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7929.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兑除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的5000元,余款42929.16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7929.16元,余款35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