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飞、程闫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飞,程闫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机场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飞,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运城市临猗县北景乡齐村居民。被执行人程闫顺,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运城市临猗县闫家庄程家庄村居民。本院在执行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飞、程闫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飞、程闫顺下落不明,也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毛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