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段永相与惠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相,惠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786号原告段永相。被告惠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相诉惠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段永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永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永相负担。审 判 长 高正泽审 判 员 姚永亮人民陪审员 马秀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