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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永谦与刘伯楷、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谦,刘伯楷,陈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716号原告赵永谦,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刘伯楷,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陈婷婷,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原告赵永谦与被告刘伯楷、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人民陪审员 (王军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 员( 吴宇 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