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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永丽与唐山市陡河河道管理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陡河河道管理处,刘永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陡河河道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号。法定代表人:徐辉,主任。委托代表人:张立娟,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丽。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无业。上诉人唐山市陡河河道管理处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唐山市陡河河道管理处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唐山市陡河河道管理处。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孙海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