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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特罗浦斯润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特罗浦斯润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东兴路8号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9706632-1。法定代表人:DIVISIWALTERFRANK,总经理。申请人特罗浦斯润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重庆江增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27日、收款人重庆安特瑞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特罗浦斯润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付款行农行重庆江津支行、票面金额200000.00元的1030005225574150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特罗浦斯润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冉辛黎代理审判员  胡筱婧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