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军华申请执行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华,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华被申请执行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张军华申请执行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军华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王 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广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