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建学、王忠录、王守龙、杨永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学,王忠录,王守龙,杨永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建学,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忠录,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守龙,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永祯,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建学、王忠录、王守龙、杨永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4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