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1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吕思文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思文,吴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984-1号申请执行人:吕思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吴锦强,男,汉族。关于原告吕思文诉被告吴锦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吴锦强截止2014年5月12日应还原告吕思文本息2150000.00元(利息依照判决另计),被执行人吴锦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思文已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接受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委托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锦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吴锦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本院己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摇珠选定依法委托惠州市建诚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锦强所有的商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作出惠市建城评字[2015]第LLM03012FY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533.36万元。该评估报告书己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锦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吴锦强所有的商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张运强审判员 段小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小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