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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相芳与张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芳,张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刘相芳,居民。被执行人张庆军,成年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刘相芳与张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