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相芳与张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芳,张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刘相芳,居民。被执行人张庆军,成年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刘相芳与张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