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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60号原告:胡某,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许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素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潘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鸿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