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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姜君令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沐阳县众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君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沐阳县众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姜君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被告:沐阳县众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盖淑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