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姜君令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沐阳县众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君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沐阳县众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姜君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被告:沐阳县众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盖淑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