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灵山分理处与孙开良、陈绍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灵山分理处,孙开良,陈绍连,刘国来,王磊,孙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48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灵山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灵山镇驻地。被执行人孙开良。被执行人陈绍连。被执行人刘国来。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孙吉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灵山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孙开良、陈绍、刘国来、王磊、孙吉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李 瑜代理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