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中汉与丁云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汉,丁云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呈批表(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717号经办单位和拟稿人:民三庭林丽娜专职审委核发:核稿:签发:处理结果详见评书重印、加印事由重印、加印庭领导审批意见重印、加印院领导审批意见机密度打印份数15校对人签名文书类别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717号原告:黄中汉,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邓峥嵘、蔡晓燕,均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云春,地址浙江省绍兴县。原告黄中汉诉被告丁云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8日,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海珠区瑞宝街瑞宝村聚龙皮革街350平方米场地出租给原告作仓库使用,每月租金为105元/平方米;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定金。原告又于2013年9月1日向被告预交了50000元押金。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仓库,但被告均不交付。被告无故拒不交付上述租赁仓库的行为,属单方毀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实现使用租赁仓库的根本目的。为此起诉请求:l、判令被告返还双倍定金1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50000元押金及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从2013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给原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解除原、被告就海珠区瑞宝街瑞宝村聚龙皮革街仓库(约350平方米)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辩称:确认原告先向其支付了5000元定金,后于2013年9月1日再向其支付5万元押金,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先支付定金和押金后再签订书面协议,后双方对于租金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被告一直都同意将商铺交付给原告的,只是原告自己不收铺而已,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据,其中记载:今金收到黄中汉租聚龙皮革街约3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5元每月,三押一租,三年不递增,收定金5000元;等。2013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汇款50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在看完场地后与被告口头协商以每月每平方105元的租金向被告承租涉案场地,并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元,后又口头约定于2013年9月1日支付押金50000元,并约定在交付租赁物时再支付剩余押金。另外,被告表示是原告要求降低租金,双方对租金无法达成一直意见而没有签约,并非其不交场和不签约;原告对此表示,被告并没有通知其收场,现在其已承租其他场地,故不同意再接收涉案场地。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款收据中只是记载了大概的地址和面积以及租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约定对租赁关系中应涉及的租赁期限、租期的起止时间、交租情况、房屋交付、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原、被告也确认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场地的租赁没有签订另外书面协议,因此应视为原、被告只是对涉案场地达成租赁意向,故原告以被告不交付场地为由而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关于涉案场地的租赁合同关系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表示可以将涉案场地交付给原告,但原告表示不同意接收该场地,故原、被告无法签订租赁协议及交付场地的责任不在于被告,鉴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押金是为了保障合同履行的性质,现双方并没有达成租赁协议也没有交付场地,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云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50000元给原告黄中汉;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217元,被告负担10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审 判 长 林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伟坚人民陪审员 王穗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童 双钱国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