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凯与被申请人王建明、付英姿、白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杨凯。被执行人王建明。被执行人付英姿。被执行人白云峰。申请执行人杨凯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于2015年6月16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张二证执字第15号债权文书。经审查,2013年6月18日,被执行人王建明经被执行人付英姿、白云峰担保向张家口金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6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为2%,借款人如不能依约还款,每日按未偿还本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三方签订了民间借款保证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借款到期后经催要一直未还,2015年6月16日,经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制发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张二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同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杨凯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杨凯主体错误,且公证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和违约金事项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2015)张二证执字第15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宝审判员 :李桂友审判员 :何晓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