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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白培聪等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培聪,李庆辉,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众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白培聪,现住河南省长葛市。诉讼代理人董伟,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原告李庆辉,现住河南省长葛市。诉讼代理人董伟,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被告长春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白培聪、李庆辉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众品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培聪、李庆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培聪、李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6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