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程时永与承丰精密工业(漳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时永,承丰精密工业(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程时永,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承丰精密工业(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北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添庆,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时永与被告承丰精密工业(漳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时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素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帆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