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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中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建国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执字第18号被执行人张建国。关于与被执行人张建国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潮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决定没收被执行人张建国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地产情况记录,没有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有存款人民币1.85元;在广州银行有存款人民币59.8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有存款人民币316.1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建国没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中法执字第1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旭平审判员  林小鹏审判员  余丹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