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川刑初字第00034号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缑某甲,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辩护人孙西锋,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缑某甲及其辩护人孙西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缑某甲驾驶小轿车沿304省道由洛川县老庙镇向洛川县方向行驶,于当日14时30分许,行至304省道洛川段169KM+175M处,与相对方向党某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造成乘坐人缑某丙当场死亡、缑某乙事故后经医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陕公正司鉴(2014)病鉴字第01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鉴定:被害人缑某丙系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洛公交认字(2014)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缑某甲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据此指控被告人缑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缑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安葬母亲、救治父亲,并取得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缑某甲驾驶其父亲缑某乙所有小轿车沿304省道由洛川县老庙镇向洛川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4时30分许,行至304省道洛川段169KM+175M处时,与相对方向党某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造成乘坐人暨其母亲缑某丙当场死亡、其父亲缑某乙事故后经救治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洛公交认字(2014)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缑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缑某丙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另查明,被害人缑某丙、缑某乙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权,并对被告人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缑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17日14时左右,因他父亲在果园干活时被树压了,他母亲也有病,他就开着登记在他父亲缑某乙名下的小轿车拉着他父亲缑某乙、母亲缑某丙向洛川县城方向行驶,准备到洛川县医院给父母看病,从家里走时,他开着车,他妻子郑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他父亲缑某乙坐在右后位置,他母亲缑某丙坐在左后位置,他开车行驶至刚过谷咀不远时,对面先过来一辆小车开着左转向灯,他就往左侧打了方向,打左转向的小车后面紧跟着一辆小车也在打左转向灯,因为后面来的这辆车是在超他对面的班车,他就给对面的小车闪灯,正常情况下,小车应该减速跟在班车后面,但这辆小车还是加速往前行驶,他看他的车快要和小车碰上了,只能再往左靠,那辆小车从他车右侧过去了,他车的前边也从班车左侧过去了,但左侧后侧还是与班车的左前角碰上了,他的车被班车碰的逆时针转了大半圈,往前继续滑行了大约十几米,他的小车停住后,他下车看见其母亲缑某丙已经不行了,父亲缑某乙受了伤,他就给“110”打电话,并叫其妻子郑某某下车,大约20多分钟,“120”救护车到了现场,他和医生还有过路的人一起将他父亲缑某乙从他车后排的右后门抬出来放到地上进行包扎后,将他父母抬到“120”救护车上,他和他妹夫坐在“120”救护车上,将他父母送到洛川县医院,经检查,确诊他母亲死亡、他父亲伤的比较重,医生建议将他父亲转往延安附属医院,随后他们就用“120”救护车将他父亲缑某乙转到延大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二病区治疗,因他父亲病情严重,2014年4月26日他在医院的建议下将他父亲送回家里,回家不到一个小时,他父亲就去世了。2、证人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7日14时20分左右,他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洛川县客运站发车,沿304省道向洛川县石头镇黄龙山行政村行驶,行至凤栖镇黑木村附近时,他从车左侧倒车镜看见后面有辆白色小轿车在超车,这时他车对面来了一辆银灰色小车也在超车,和他同向的小车过去了,他对面的小车左后侧与他驾驶的客车的左前部发生碰撞,他就赶紧减速停车。下车后,他到路西果园拿了果树枝放到碰撞的地方,防止其他车辆从现场过去,然后让车主刘某甲报警,并联系别的车将乘客拉走,大约十几分钟“120”救护车到了,警车也到了现场。事故后,他看见小车左侧路边站着年轻的一男一女,小车的头部已经朝南,他不知道小车上有几个人,事故发生时他用的是五档,车速大约五、六十码。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大型客车是他的,2014年3月17日14时许,从洛川县汽车站出站,行至洛川县污水处理厂附近时,他听见有车辆碰撞的声音,车上的人都站起来了,他也站起来向窗外看,看见有一辆小轿车从他车的东边由北向南行驶走了,与他车发生肇事的车辆停在公路东侧,头南尾北,事故后,他下车看见一男一女站在路边打电话,他就到男的跟前问为什么不靠右边行驶,从左边行驶从中间穿过来,旁边一个人说不管谁的责任先救人要紧,他就给交警打电话报警,之后又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过了会交警就来了,并证明他和车的驾驶员党某某系雇佣关系,但未签雇佣合同。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7日11时左右,因她丈夫缑某甲的父亲缑某乙在果园干活时从树上摔下来,她就和缑某甲将缑某乙扶到车上准备到洛川县医院检查,走的时候,缑某甲驾车,她坐在副驾驶,缑某甲母亲缑某丙坐在左后位置,缑某乙坐在右后位置,车行至谷咀附近时,她乘坐的车辆正常行驶,相对方向路面上一辆小轿车正在超她前方行驶的一辆大型客车,已经完全占到了他们车所行驶的路面上,在他们车行驶的路面上东侧同时还有一辆逆向行驶的小轿车,这时缑某甲就向左打方向避让,就撞到了相对方向行驶的大型客车上,之后的事情她就什么也不知道了。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洛川县槐柏镇杨候行政村主任,和缑某甲是一个村的,缑某甲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他知道,缑某甲的母亲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缑某甲的父亲缑某乙在延安住了大约一个多月院后,因伤情过重,医院建议放弃治疗,缑某甲就将其父亲缑某乙用120救护车送回家里,大约半小时左右缑某乙就去世了,当时是2014年4月26日下午,4月28日早上缑某乙被安葬,他一直给帮忙,缑某乙去世时没有通知交警部门。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缑某甲是一个村的,他知道缑某甲之前发生交通事故,缑某甲的母亲在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缑某甲的父亲缑某乙在延安住了大约一个多月院后,因伤情过重,医院建议放弃治疗,缑某甲就将其父亲缑某乙用120救护车送回家里,大约半小时左右缑某乙就去世了,当时是2014年4月26日下午,4月28日早上缑某乙被安葬。安葬缑某乙时他还帮忙了,缑某乙去世时没有通知交警部门。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7日,她在洛川县医院120急救中心值班,当日14时30分许,接到群众电话报称洛川县谷咀沟村附近有两辆车相撞,人受伤比较重,请求120急救车到现场抢救伤者,她就与同事一起赶赴现场,到现场后,发现小轿车内有两名伤者,一男一女,男性伤者还有生命迹象,女性伤者经他们现场检查,已当场死亡,随后他们就用120救护车将男性伤者拉至洛川县医院抢救。8、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证明2014年3月17日,缑某甲报案称:洛川谷咀至黑木段一辆小车与一辆客车相撞,有人受伤,车辆受损,请求出警。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当日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经查,乘坐人缑某丙死亡,缑某乙受伤,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遂于2014年4月1日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并于4月2日立案侦查。9、洛公交认字(2014)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缑某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与相对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而超车,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党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缑某丙、缑某乙、郑某某无责任。10、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缑某丙死亡原因系开放性颅脑损伤导致死亡。1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洛川县汽车运输公司,该车在案发时检验有效期止2014年4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27年4月19日。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缑某乙,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1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1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党某某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止2014年8月28日;小型轿车驾驶人缑某甲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24年1月4日。13、党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变更证明,证明身份证号码变更情况。14、洛川县客运汽车站客车收入结算单,证明案发当日大型普通客车的运营情况。1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复印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证明普通客车投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等,并单独投有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险。16、洛川县汽车运输公司道路客运车辆经营承包合同复印件及洛川县汽车运输公司安全责任书,证明普通客车系刘某甲承包经营。17、户籍证明信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缑某甲,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缑某乙,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18、死亡注销证明,证明被害人缑某丙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4年3月17日死亡;被害人缑某乙因交通肇事于2014年4月26日死亡。1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陕J200**号普通客车驾驶人党某某因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被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4月2日分别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收条,证明被告人缑某甲2014年3月22日领取被害人缑某丙埋葬费20000元;2014年3月25日、3月31日刘某甲分别预付给缑某甲其父亲医疗费共30000元。21、协议、调解协议及领条,证明缑某甲与陕J200**号普通客车车辆经营者刘某甲达成协议,由刘某甲一次性赔偿缑某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0000元并已全部给付;先由刘某甲及时给缑某甲筹钱用于其父亲缑某乙的医疗费,待缑某乙治疗终结后,双方再行调解缑某乙产生的费用。22、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案复印件,证明缑某乙被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2、闭合性胸部损伤、双肺挫伤;3、闭合性腹部损伤、脾挫伤;4、双肺炎症;5、左眼外伤、左眼睑皮肤裂伤;6、颧骨骨折;7、颈椎骨折(颈4棘突)。2014年3月17日入院治疗,4月26日出院,出院时,仍然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颧骨骨折,左眼外伤、左眼睑皮肤裂伤,双肺炎症,闭合性胸部损伤、双肺挫伤,颈椎骨折(颈4棘突),闭合性腹部损伤、脾挫伤未愈以及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期间的相关救治过程。其受损伤原因为车祸。23、归案经过,证明缑某甲案发后将缑某乙送至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救治,2014年3月20日到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说明情况。2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洛川分公司证明,证明手机号为xxxxxx的机主姓名为缑某甲。25、本院(2006)洛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缑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前,小轿车沿304省道由老庙镇方向往洛川县城方向行驶,行至304省道洛川段169KM+175M处时与相对方向的大客车相撞,造成乘坐人缑某丙死亡、缑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路面全宽11.5m,呈南北走向,柏油路面,路面完好。取公路西侧标有“屈家河支线035号”电线标为基准点,往东9.05米为O点(垂直距离),以公路西侧边缘为Y轴,以垂直于公路西侧边缘为X轴,事故点处可见陕小轿车左前轮在公路上形成黑色擦痕,肇事点距0点垂直距离13.9m(为Y轴),距X轴4.84m,该黑色擦痕长0.68m,起点(14.4m,4.79m),末点(15.1m,4.81m)。肇事点往陕大客车行驶方向2.1m处,可见小轿车左后轮在公路上形成黑色摩擦痕长1.0m,宽0.22m,起点(10.9m,4.35m),末点(11.85m,4.7m),该痕末点向小轿车行驶方向可见长13.2m的白色摩擦痕,呈弧形,弧背向东,起点(12.4m,5.05m),末点(25m,7.8m),该痕末点出现陕JL53**号车底盘泥土洒落物,其上印有小轿车左前轮压痕长2.4m,末点位于小轿车左前轮停车位置,该痕中段可见小轿车右后轮在公路上形成黑色条状擦痕,该痕长5.1m,起点(17.7m,7.5m),末点(22.75m,6.7m)。事故后,小轿车停车位置呈头南尾北,右前轮(27.8m,6.8m),右后轮(29.93m,7.5m),左前轮(27.2m,8.4m),左后轮(29.5m,8.8m)。公路东侧路面上可见人体组织散落痕长7.7m,宽0.5m,起点(20.4m,8.9m),末点出于公路东侧,第二条人体组织长5.3m,起点(23.4m,8.5m),末点(29.2m,9.6m)。事故点向北1.5m可见面积为6m×2.2m泥土洒落物,系大客车所致。往北2.2m可见红色漆皮碎片,系大客车所致。大客车行驶方向公路西侧路面可见银灰色防撞条(0.46m×0.04m),并附有红色漆皮,中心点(-27.8m,4.6m),车门(32.6m,4.07m),该车门为小轿车左后车门。事故后,大客车继续前行54.9m,事故后大客车停车位置为左后轮(36.0m,4.23m),左前轮(39.8m,4.2m),右前轮(39.8m,2.4m),右后轮(36.0m,2.4m)。接触位置为小轿车左前门从前往后0.15m,距地面0.7m,长2.2m,大面积与大客车前保险杠从左往右0.4m,距地面0.44m至1.3m处相接触。27、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陕延全机司鉴所(2014)安鉴字第103号物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大客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3km/h;小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1km/h;大客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小轿车制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两车的碰撞痕迹为:(一)大客车:1、前标识面板左侧、左侧车门及左前轮轮眉、前保险杠左侧撞击、凹陷、扭曲变形,伴有漆皮脱落,横向变形量距车身左侧边沿62cm,纵向长135cm。2、前进气栅格脱落,前左侧组合灯碎裂。3、左前轮轮胎外侧有环状黑色擦划痕迹。4、抽检车轮制动器(距铆钉上平面):右前轮,制动摩擦片厚:上前片1.8mm,上后片6.2mm;下前片0.7mm,下后片1.1mm;制动鼓工作面磨损正常。左后轮,制动摩擦片厚:上前片8.0mm,上后片6.3mm;下前片6.5mm,下后片4.8mm;制动鼓工作面单侧平均有4.0mm鼓台(需要更换)。制动管路未发现漏气现象。(二)小轿车:1、前挡风玻璃左侧挤压碎裂。2、车身左侧(前车门、后车门、后翼子板及后挡风玻璃左侧立柱)凹陷、擦划、撕裂、断裂,伴有红色擦痕,纵向长270cm,起点距前轴中心65cm。3、左侧后尾灯碎裂,后箱门脱落。4、左后轮泄气。5、抽样拆解车轮制动器:左前轮,制动摩擦片厚:内片10mm,外片7.9mm;制动盘磨损正常。右后轮,制动摩擦片厚:前片3.1mm,后片3.5mm;制动鼓工作面磨损正常。制动液正常。28、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正司鉴(2014)病鉴字第01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明缑某丙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9、案件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貌、肇事车辆情况、被害人缑某丙尸检情况及被告人缑某甲对案发现场的指认情况等。30、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缑某丁、缑某戊系被害人缑某乙、缑某丙女儿,被告人缑某甲妹妹。31、谅解书,证明被害人缑某丙、缑某乙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权,并对被告人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32、洛川县槐柏镇杨候行政村村委会证明,证明该村村民联名请求对被告人缑某甲从轻处罚。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与相对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而超车,造成被害人暨其母亲缑某丙当场死亡、其父亲缑某乙经救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缑某甲案发后主动报案,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后主动到交警部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缑某甲有前科劣迹,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施救,被害人缑某丙、缑某乙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权,并对被告人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缑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缑某甲系自首,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取得了其他法定继承人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永军审 判 员 廉 娟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