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贤成忠,黄绍宁,黎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贤成忠,个体户。被执行人黄绍宁,个体户,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黎小兰,原苍梧县第一中学教师,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贤成忠申请执行黄绍宁、黎小兰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绍宁、黎小兰均已去向不明,黎小兰无财产可供执行,黄绍宁的房屋已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贤成忠已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财产分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昌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