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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为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沈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张孟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