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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魏普月与贾彩荣、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普月,贾彩荣,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魏普月,男,生于1961年7月27日。被告:贾彩荣,女,生于1960年4月14日。被告: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中心外环路与商务东四街交汇处联合中心大厦**层1805-1810。法定代表人:贾彩荣,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听伟、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魏普月诉被告贾彩荣、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冬、人民陪审员李国迪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普月诉称:被告贾彩荣由被告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于2014年2月21日、2014年6月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现因二被告经营困难,有违约风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50万元借款本息。被告贾彩荣辩称:借原告50万元属实,但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贾彩荣未表示不偿还借款,原告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峡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9日作出西公(经)立字(2015)088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贾彩荣以被告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其在西峡的工作人员向原告魏普月借款50万元,并由被告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公安机关已经对被告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原告的损失应通过刑事追赃的方式解决,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若经司法机关查明二被告不构成犯罪,原告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普月对被告贾彩荣、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原告魏普月。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魏普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继昌审 判 员  宋 冬人民陪审员  李国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庞淑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