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尹丰焱、崔秀珍、尹丰英、尹丰伟、尹启东、曲培珍与毛林涛、安钦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丰焱,崔秀珍,尹丰英,尹丰伟,尹启东,曲培珍,毛林涛,安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593号申请执行人:尹丰焱,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崔秀珍,女,194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尹丰英,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尹丰伟,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尹启东,男,192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曲培珍,女,192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国燕,莱州市文昌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毛林涛,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安钦波,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尹丰焱、崔秀珍、尹丰英、尹丰伟、尹启东、曲培珍与被执行人毛林涛、安钦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尹丰焱、崔秀珍、尹丰英、尹丰伟、尹启东、曲培珍以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林涛、安钦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林涛、安钦波的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