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8月12日生。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9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