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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8月12日生。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9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