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097号原告韩某。被告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晓丽?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再制作书面法律文书,原告听清了吗?:听清了。?看笔录、签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