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静与被告张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静,张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395号原告:魏静。被告:张菊玲原告魏静与被告张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将欠款还清,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魏静自行承担,本院向原告魏静退回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古来木拜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