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海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2月1日生育一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对结婚时间及子女状况无异议。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王某某感情基础好,被告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9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2月1日生育一子,现就读于平定县某中学。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遂形成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平定县某小区楼房一套,地下室一间。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双方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为了家庭的和睦稳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以不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海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雪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