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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与南通美安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南通美安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290号原告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指金桥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浦志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引,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美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亭平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美安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通美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婷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