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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李某甲,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申芝梅审 判 员  李彩凤人民陪审员  杨若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臻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