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普开心诉沙麻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普某某,住元谋县。委托代理人李永仙,云南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普某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后原告随被告加入了基督教,并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仪式。2009年3月3日,双方在元谋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22日共同生育了一女孩普柏月。原、被告结婚后,被告随原告到元谋县新华乡华丰村委会凹不果村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因婚前没有深入相处,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双方在婚后慢慢表现出各自的性格脾气,对事物的看法、对生活的态度、做人处事的方式方法都相悖,经常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两人又无法有效的进行沟通化解,矛盾越来越深,发展到吵闹打架。被告乱骂乱说,甚至连原告的父母也骂,她脾气倔强,与原告说不上三句话就走开不理原告。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又因为一点小事跟原告无理取闹,原告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之下殴打了被告,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未果,至今下落不明。自被告离家出走之后,再也没有回来过,也没有与原告联系过,原告也找不到被告,两人已经分居快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普柏月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沙某某未作答辩。在诉讼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列举了如下的证据材料:1、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欲证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2、家庭户口本和出生医学证明,欲证明普柏月系原告和被告生育的女儿及普柏月出生的时间;3、华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欲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4、结婚证,欲证明原告和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以上证据,本院确认证明力。综上所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于2009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随原告一起到原告的老家新华乡华丰村委会凹不果村生活。2009年10月22日,双方生育了女儿普柏月。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和婚姻事务,致使双方经常产生矛盾,甚至发展到吵闹打架。2012年5月的一天,原告和被告又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殴打了被告。为此,被告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经原告多处寻找,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实属自愿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了孩子,夫妻双方本应相互珍惜,和睦相处,共同将孩子抚养长大,但因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普某某与沙某某离婚;二、双方的婚生女儿由普某某抚养。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普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宋??云审??判??员??聂??华人民陪审员??杨茂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黄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