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英曲、农凤江等与黄文武、农桂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英曲,农凤江,农雪松,黄文武,农桂英,黄西,农秀仁,黄文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黄英曲,农民。申请执行人农凤江,农民。申请执行人农雪松,农民。被执行人:黄文武,农民。被执行人农桂英。被执行人黄西,农民。被执行人农秀仁,农民。被执行人黄文理,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英曲等人与黄文武、农桂英、黄西、农秀仁、黄文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赔偿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文武、农桂英、黄西、农秀仁、黄文理等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文武、农桂英、黄西、农秀仁、黄文理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耀 文审判员 赵 维 光审判员 许 大 虎书记员 黄日波○一五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