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与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负责人:吴洁,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为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文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7楼。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都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被申请人: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关山一路1号华中曙光软件园a栋3楼。法定代表人:王介武,董���长。被申请人:刘毅。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毅的19,000,000元银行存款,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自愿以其所有的自有资金为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毅的19,000,000元银行存款,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成 峻审判员 林静寂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涂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