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司马富伟诉于保国、薛九英、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富伟,于保国,薛九英,张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司马富伟,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景隆,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保国,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薛九英,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晶晶,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红军,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马富伟诉被告于保国、薛九英、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马富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马富伟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富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5元,由原告司马富伟承担。代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