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司马富伟诉于保国、薛九英、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富伟,于保国,薛九英,张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司马富伟,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景隆,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保国,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薛九英,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晶晶,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红军,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马富伟诉被告于保国、薛九英、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马富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马富伟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富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5元,由原告司马富伟承担。代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