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功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9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洪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罗××伙同“老孙”(另案处理)驾驶经改装的别克牌轿车驶进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庆集团工地。二人使用油管吸取工地内挖掘机的柴油203升,后被工地工人发现,并被用一辆牌照号为津G×××××的捷达牌轿车堵住工地出口。为逃离现场,罗××驾车撞击该捷达轿车及周边围栏,造成捷达轿车尾部及工地围栏受损,同时别克轿车损坏无法继续前行。罗××与“老孙”弃车逃跑,后罗××潜回原籍河南省郸城县藏匿。案发后,证人石××使用电话报警。2014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对罗××上网通缉。2014年12月23日,河南省郸城县公安民警在郸城县七喜网吧将罗××抓获。经鉴定,工地现场烟蒂检出的DNA为罗××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418.97元,被撞捷达牌轿车及围栏损失共计人民币608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的陈述;证人石××、高××、郭××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被撞车辆照片等书证;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证;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等;被告人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罗××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为达到逃脱目的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罗××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二、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裁纸刀1个、钢筋撬棍3根、扳手2个、压力钳1把、改锥1把和镐把1根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田学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婷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