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周开宇、李婷、孙鲁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周开宁,李婷,孙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周开宁,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李婷,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孙鲁斌,男,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开宁、李婷、孙鲁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2014)朝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