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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5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于磊与山东广聚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磊,山东广聚电子有限公司,谷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544-2号申请执行人:于磊,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执行人:山东广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砚池街。法定代表人:谷德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谷德文,男,汉族,住夏津县城区。申请执行人于磊与被执行人山东广聚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三年二月十九日审结。该案(2013)夏商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山东广聚电子有限公司在工商管理局没有登记,本院追加第三人谷德文为被执行人,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谷德文名下登记的京A35X**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学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