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酒肃银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银初字第36号原告秦某。被告张某。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患病不能生育。现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起诉��当具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张某不在原告秦某提供的地址居住,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张某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秦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瑛代理审判员  石敏虎人民陪审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