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岳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岳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被告岳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连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