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秦学芳、罗天均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天均,秦学芳,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建设东路55号附2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力,云南杨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天均,男,40岁,汉族,住开远市。被告秦学芳,女,40岁,汉族,住开远市。被告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苏家村3号。法定代表人袁平,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天均、秦学芳、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00元,减半收取6700.00元,由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国论人民陪审员 江跃成人民陪审员 王如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